时间:2020/10/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汉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工单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条(工作职责)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信息数据提供及其他协助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的初审、住房补贴信息反馈等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审核、补贴发放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第五条(除外情形)已享受本市公租房保障或已取得本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申请资料)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租房证明、社会保险、公积金缴交证明等相关资料,由用工单位核对汇总。

第七条(申请程序)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发放通知书》)。

用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核发补贴)《补贴发放通知书》按照申请渠道反馈至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组织取得《补贴发放通知书》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手续。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自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计算。每季度第一个月核发上季度住房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第四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工作。

第九条(补贴标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住房建筑面积24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对申请人本人发放。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累积不超过36个月。

第十条(信息共享)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公积金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人社、公积金部门按期推送外来务工人员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核查)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住房情况,并根据人社部门、公积金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数据核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二条(资格注销)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时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注销其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停发补贴)外来务工人员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市级财政按规定拨付给各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个人信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采取虚报瞒报个人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该欺骗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各新城区和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ejiuzx.com/gjszx/7793.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