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5/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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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旧市人民法院通过追加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虚假清算的股东,成功执行结8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到位标的共计.8元。

年,昭通籍的伍某超等8人到个旧市卡房镇的某矿山公司打工,工作完成后某矿山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伍某超等人的工资。年2月,伍某超等人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审理,市法院判决由某矿山公司支付伍某超等人工资共计.8元。某矿山公司不服上诉后,年6,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年1月,伍某超等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某矿山公司已于年11月被注销,承办法官随即委托公司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公司注销资料,查明公司的清算报告中称公司债务已了清,且股东自愿承诺对清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负连带责任。之后,承办法官向伍某超等人释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某矿山公司的原股东肖某等为共同被执行人,伍某超等人遂申请追加。在随后的异议审查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肖某表示愿将全部案款支付完毕。由于伍某超等人均在省外打工,市法院分别将案款汇至各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8件案件圆满完结。

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近年来,市法院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特别是在执行工作中,用足用好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充分彰显了市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十五:法官这样追回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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