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白癜风医院较好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一名80岁老人被公布,这究竟是咋回事? 01 执行案号:()云25执17号 立案时间:年1月12日 失信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L 法定代表人:赵小莉,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民提字第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90号1幢号 案件介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简称网通红河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网通红河分公司的涉案房地产进行拆迁开发。网通红河分公司与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晟邦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协议,晟邦公司对该拆迁开发承担担保责任。发生纠纷后,网通红河分公告向我院起诉,我院判决后东佑公司、晟邦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后网通红河分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后判决:一、由东佑公司支付网通公司房屋拆迁损失费元,晟邦公司在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东佑公司向网通公司支付律师费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网通公司负担元,东佑公司负担652元。财产保全费元、鉴定费元,由东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东佑公司负担元,由晟邦公司负担99元,由网通公司负担元。二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全面履行,网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2 执行案号:()云25执17号 立案时间:年1月12日 失信被执行人: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 法定代表人:黎文聪,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号民事判决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号华尔顿大厦20层06号 案件介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简称网通红河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网通红河分公司的涉案房地产进行拆迁开发。网通红河分公司与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晟邦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协议,晟邦公司对该拆迁开发承担担保责任。发生纠纷后,网通红河分公告向我院起诉,我院判决后东佑公司、晟邦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后网通红河分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后判决:一、由东佑公司支付网通公司房屋拆迁损失费元,晟邦公司在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东佑公司向网通公司支付律师费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网通公司负担元,东佑公司负担652元。财产保全费元、鉴定费元,由东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东佑公司负担元,由晟邦公司负担99元,由网通公司负担元。二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全面履行,网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3 执行案号:()云25执56号 立案时间:年2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陈涛 年龄:50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25民初9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桃家巷3号附号 经常居住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桃家巷3号附号 案件介绍:红河州旺发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旺发公司)与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简称农行蒙自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行蒙自支行借款万元。陈涛、谷正龙、刘晖与农行蒙自支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林雲公司)向农行蒙自支行出具抵押承诺书,同意用其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依借款合同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农行蒙自支行与旺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由旺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蒙自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34元,复利.55元(计算至起诉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自起诉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农行蒙自支行对林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四、陈涛、谷正龙、刘晖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旺发公司、林雲公司、陈涛、谷正龙、刘晖共同承担。五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按规定全面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4 执行案号:()云25执56号 立案时间:年2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谷正龙 年龄:80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25民初9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桃家巷3号附号 经常居住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桃家巷3号附号 案件介绍:红河州旺发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旺发公司)与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简称农行蒙自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行蒙自支行借款万元。陈涛、谷正龙、刘晖与农行蒙自支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林雲公司)向农行蒙自支行出具抵押承诺书,同意用其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依借款合同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农行蒙自支行与旺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由旺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蒙自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34元,复利.55元(计算至起诉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自起诉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农行蒙自支行对林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四、陈涛、谷正龙、刘晖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旺发公司、林雲公司、陈涛、谷正龙、刘晖共同承担。五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按规定全面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5 执行案号:()云25执56号 立案时间:年2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晖 年龄:50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25民初9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桃家巷3号附号 经常居住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桃家巷3号附号 案件介绍:红河州旺发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旺发公司)与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简称农行蒙自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行蒙自支行借款万元。陈涛、谷正龙、刘晖与农行蒙自支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林雲公司)向农行蒙自支行出具抵押承诺书,同意用其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依借款合同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农行蒙自支行与旺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由旺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蒙自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34元,复利.55元(计算至起诉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自起诉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农行蒙自支行对林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四、陈涛、谷正龙、刘晖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旺发公司、林雲公司、陈涛、谷正龙、刘晖共同承担。五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按规定全面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6 执行案号:()云25执56号 立案时间:年2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红河州旺发物资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B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25民初9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号3幢号 案件介绍:红河州旺发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旺发公司)与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简称农行蒙自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行蒙自支行借款万元。陈涛、谷正龙、刘晖与农行蒙自支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林雲公司)向农行蒙自支行出具抵押承诺书,同意用其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依借款合同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农行蒙自支行与旺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由旺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蒙自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34元,复利.55元(计算至起诉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自起诉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农行蒙自支行对林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四、陈涛、谷正龙、刘晖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旺发公司、林雲公司、陈涛、谷正龙、刘晖共同承担。五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按规定全面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7 执行案号:()云25执56号 立案时间:年2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L 法定代表人:刘晖,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25民初9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马兰小区崇文街。 案件介绍:红河州旺发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旺发公司)与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简称农行蒙自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农行蒙自支行借款万元。陈涛、谷正龙、刘晖与农行蒙自支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林雲公司)向农行蒙自支行出具抵押承诺书,同意用其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依借款合同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农行蒙自支行与旺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由旺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蒙自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34元,复利.55元(计算至起诉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自起诉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农行蒙自支行对林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四、陈涛、谷正龙、刘晖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旺发公司、林雲公司、陈涛、谷正龙、刘晖共同承担。五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农行蒙自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按规定全面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8 执行案号:()云25执号 立案时间:年6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朱骏 年龄:59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民初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观景路金家大院25幢 案件介绍: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简称富滇五华支行)借款万元,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用其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各一份,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钒电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两份为该借款承担。后恒昊公司未依照借款合同还款,富滇五华支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由恒昊公司偿还富滇五华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罚息共.9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富滇五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二、富滇五华支行对恒昊公司C322096采矿权,对华通公司C530000103采矿权、建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对钒电公司洪国用〔〕第号、洪国用〔1〕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三、朱骏、白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富滇五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09 执行案号:()云25执号 立案时间:年6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白灵 年龄:53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民初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观景路金家大院25幢 案件介绍: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简称富滇五华支行)借款万元,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用其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各一份,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钒电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两份为该借款承担。后恒昊公司未依照借款合同还款,富滇五华支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由恒昊公司偿还富滇五华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罚息共.9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富滇五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二、富滇五华支行对恒昊公司C322096采矿权,对华通公司C530000103采矿权、建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对钒电公司洪国用〔〕第号、洪国用〔1〕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三、朱骏、白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富滇五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10 执行案号:()云25执号 立案时间:年6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骏,该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XXXX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民初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工业园区冶金材料加工区 案件介绍: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简称富滇五华支行)借款万元,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用其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各一份,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钒电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两份为该借款承担。后恒昊公司未依照借款合同还款,富滇五华支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由恒昊公司偿还富滇五华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罚息共.9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富滇五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二、富滇五华支行对恒昊公司C322096采矿权,对华通公司C530000103采矿权、建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对钒电公司洪国用〔〕第号、洪国用〔1〕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三、朱骏、白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富滇五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11 执行案号:()云25执号 立案时间:年6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乔明,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民初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陈官白马冲 案件介绍: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简称富滇五华支行)借款万元,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用其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各一份,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钒电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两份为该借款承担。后恒昊公司未依照借款合同还款,富滇五华支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由恒昊公司偿还富滇五华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罚息共.9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富滇五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二、富滇五华支行对恒昊公司C322096采矿权,对华通公司C530000103采矿权、建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对钒电公司洪国用〔〕第号、洪国用〔1〕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三、朱骏、白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富滇五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12 执行案号:()云25执号 立案时间:年6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云民初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州洪江市黔城镇株山 案件介绍: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简称富滇五华支行)借款万元,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用其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各一份,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钒电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两份为该借款承担。后恒昊公司未依照借款合同还款,富滇五华支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由恒昊公司偿还富滇五华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罚息共.9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富滇五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二、富滇五华支行对恒昊公司C322096采矿权,对华通公司C530000103采矿权、建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对钒电公司洪国用〔〕第号、洪国用〔1〕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三、朱骏、白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富滇五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 来源:加油红河 红河州的单身美女、帅哥都聚集在这里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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